关于对《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安保工作的通知》讨论稿中有关保安事宜的几点意见
来源:龙腾保安 发布时间:2012-08-10 2292次浏览
璧山县教委、公安局、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安保中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其中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明确,加强了校园安保工作,为校园下一步安保工作指明了方向,现就其中关于校园保安部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学校保安数量的配备在《通知》的基础上作一定原
则性和灵活性的调整。在学生人数少于500的学校,为了保障保安权益,按照《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时间最低要求,保安配备应以3人为最低标准,学生人数高于3000的,特别是一些大型中学,保安4—6名的标准和现实需要有较大差距,建议按实际需要配备。
二、 保安待遇低端标准作一定的调整。《通知》中关于
其它区县待遇2万标准较低,月均1666元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费用后,校园保安员的实际收入远低于重庆地区保安平均工资,甚至达不到重庆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此计算方法还没有扣除管理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开支,2万的标准和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
三、 管理权限未明确。保安的使用管理,按照“教委监
督管理,保安公司招录、培训,学校使用考核”的原则执行,根据保安公司安全服务标准,保安公司要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如果单方面由学校考核,工资又由学校发放,保安公司在对学校保安人员进行的管理过程中无任何管理力度,达不到管理目的。应由保安公司和学校制订统一的考核标准,双方共同考核,对保安人员共同统一约束,从制度上保证双方都对保安人员有管理力度。
四、 人事归属未明确。按照保安服务标准,学校保安人
员人事所有权属于保安公司,而《通知》中规定由保安公司交纳五险,学校发放保安工资,五险和工资应由人事所属方负责交纳和发放。此外,在所列各项费用中,有保安管理费、保安培训费、服装费,其中未提及安全风险金,如果保安人员人事关系属于保安公司,在上述费用之外,应该有安全风险金,用以保安公司对保安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中违纪违规和工伤工亡带来的损失进行要约承担。
五、 《通知》中未明确提及私立学校配备标准和经费保
障。私立学校特别是私人幼儿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市场,这一群体不能建立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其安全更应予以关注。
六、 在所列各项费用中,关于培训费的使用,《通知》
中明确教育部门参与培训及对培训经费共同管理使用,此规定未提及培训费用共同使用的标准,出台之初便构建了一种潜在的矛盾。《通知》中指出,保安公司负责招录和培训,已经明确了保安公司处于培训责任单位,而教育部门属于政府机构,对所属服务对象和员工进行辅助性培训和指导属于本职工作,且在政府收费项目中无此项列入。
七、未涉及到税金。《通知》中保安服务费分成保安员工资、五险费、管理费、培训费、服装五大项,按照工资的支付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直接向保安员发放工资,保安公司替保安员交纳五险费,保安公司收取管理费、培训费、服装费,保安公司只能针对管理费、培训费、服装费开据发票,工资和五险金凭保安员帐户直接支付,不能出据正规发票。
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璧山县保安公司